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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
法规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1-09-14
生效日期:2011-10-01
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
阅读次数:3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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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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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效力是以它所引起的爱戴和尊重为转移的,而这种爱戴和尊重是以内心感到法律公正和合理为转移的。-- 罗伯斯庇尔 [法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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