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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法规文号:2014年第23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4-04-18
生效日期:2014-04-18
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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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4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了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

公告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以下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公告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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