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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法规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5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4-04-23
生效日期:2014-04-23
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
阅读次数:2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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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因在纳税年度中间开业、合并、注销及其他原因,导致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以其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应按照其实际经营月份数,以每月3500元的减除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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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决非一成不变的,相反地,正如天空和海洋因风浪而起变化一样,法律也因状况和时运而变化。-- 黑格尔 [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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