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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电信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法规文号:国税函〔2010〕300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0-06-28
生效日期:2010-06-28
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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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单位或个人出租境外的属于不动产的电信网络资源(包括境外电路、海缆、卫星转发器等)取得的收入,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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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效力是以它所引起的爱戴和尊重为转移的,而这种爱戴和尊重是以内心感到法律公正和合理为转移的。-- 罗伯斯庇尔 [法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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