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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法规文号:财税[2014]75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4-10-20
生效日期:2014-01-01
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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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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