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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老项目营改增会计分录处理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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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税〔2016〕36号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2(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以及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房地产企业老项目采用一般计税方法下会计分录:
1、收到预收款时:
借方: 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贷方: 预收账款(价税合计)

2、企业预缴税款:
借方: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按3%征收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机构所在地申报)  
    应交税费——应交城镇维护建设税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贷方:银行存款  

3、支付建筑商工程款:
借方: 开发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取决于开票企业的纳税选择,3%税务局代开票或11%}   
贷方: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4、支付广告宣传费:
借方: 销售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取决于开票企业的规模,3%税务局代开票或6%}
贷方: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5、工程完工:
借方: 开发产品   
贷方: 开发成本   

6、确认收入实现和结转成本:
(1)借方: 预收账款
贷方: 主营业务收入(由于预收房款是价税合计,结转收入时必须用计算公式将销售额与增值税分离)
贷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根据全部销售额按照11%税率计算得出}

(2)借方: 主营业务成本   
贷方: 开发产品   

7、结转当期销项税大于进项税时
(1)借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方: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计算税金及其附征:
借方: 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方: 应交税费——应交城镇维护建设税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8、假定当期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科目账面余额为贷方,次月申报缴纳。

 

根据附件2第(八)条第7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本条第9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房地产企业老项目采用简易计税方法下会计分录:
1、收到预收款时:
借方: 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贷方: 预收账款(价税合计)  

2、企业预缴税款:
借方: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按3%征收率在不动产所在地缴纳,机构所在地申报)  
应交税费——应交城镇维护建设税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贷方: 银行存款   

3、支付建筑商工程款:
借方: 开发成本 {因税额不可以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导致成本比一般计税方法多列支}      
贷方: 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4、支付广告宣传费:
借方: 销售费用 {因税额不可以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导致费用比一般计税方法多列支}    
贷方: 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5、工程完工:
借方: 开发产品   
贷方: 开发成本   

6、确认收入实现和结转成本:
(1)借方: 预收账款
贷方: 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根据全部销售额按照5%征收率计算得出}  

(2)借方: 主营业务成本   
贷方: 开发产品   
7、计算附征:
借方: 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方: 应交税费——应交城镇维护建设税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在能够取得较多一般纳税人按照正常税率(而不是征收率)的专用发票的情况下,而且进项税与销项税差额较小时,实际增值税少于按照简易办法应缴纳的。
在会计利润和所得税方面,一般方法计算的收入势必会少于简易方法,对企业所得税预缴毛利润方面以及当年费用扣除数额有很大影响。



关键字:营改增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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