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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会计的自我修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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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

01 别人眼中的会计

别人眼中:

西装革履,高端大气;

老板心腹,执掌财权;

处世不惊,游刃有余;

掌握财权,运筹帷幄;

... ...

然而,

西装革履,却是做不完的报表;

老板心腹,只是人家的计算器;

处世不惊,却是学不完的政策;

掌握钱财,只是钱从眼前流过;

... ...

如果你身边有做会计的好友,不妨问他/她一下,你愿意让你的孩子以后也做会计吗?

领着白膜的工资,操着卖白粉的心,谁是会计谁知道。

  财在眼前能看得淡;

  话到嘴边能停得住;

  累到烦躁能忍得起;

  苦到心底能咽得下。

02 一个反面案例

案例:黄某和陈某受雇于付某成立的“厦门X森工贸有限公司”做财务,2013年11月至2016年7月间,在明知厦门X森工贸有限公司等23家公司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协助主犯付某记录“内账”、虚构合同、资金走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事务,税额合计2.57亿元。

判决:尽管系从犯,但鉴于其犯罪事实及后果,两人最终被法院判决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两个刚毕业涉世未深的年轻人接到判决书后,哭成泪人,追悔莫及。

百度一下,类似的案例数不胜数。

出了事老板会推脱自己不懂财务,然而小白会计却往往会想:

老板让我这么干的啊!
别人都这么干啊!
不按老板的做会被辞退的啊!
不会轮到我身上,毕竟出事的是少数!

我只想说一句:有人替你坐牢吗?

03 相关法规

2018年4月份,财政部正式出台《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这意味着会计人员“黑名单”制度定了!

《会计法》第四十条: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法》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法》第四十四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04 给会计人的忠告

提醒财务小白,一定要学会自我保护:

对于刚入职财务小白来说,是最容易背黑锅的一群人,因此在刚刚入职时一定要明确自己的工作职责。清楚哪些事情可以做,哪些事情不可以做。当老板或者上司叫你做一些违法的事情时,最好以书面的形式记录下来,避免无缘无故背黑锅。

拒绝去做假账、偷税逃税企业,尽量去正规企业。

自己不要参与买票、卖票也要提醒所在公司的老板不要触碰发票这根红线。

所在公司的会计凭证、账本等不要随意销毁。

赚钱的是老板,担风险的是法人和会计!只要离职了尽快删除个税申报系统中的员工信息。

自己若由于各种原因离开所在公司,记住离职前先去税务局办理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信息变更手续。

自己所在的单位假若不想继续经营下去了,记住一定办理正常注销手续。

关注最新财税政策跟上政策步伐,这已经不是闭门造车的时代了,落后了你就没有价值了。

不要突发奇想建议老板设置“两套账”、“多套账”!

不懂业务的会计,不是一个好会计。常和业务口上的同事聊聊,知道他们在干什么,知道公司的钱是从哪里赚来的。

财务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不管在任何岗位,如果一个人要想获得良好的发展,就必须树立风险意识、加强风险管理;就要不断学习,提升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这样,我们才能在会计这条路上走的更远。

会计人更像一群孤独的行者,多苦多累大概只有自己知道,再苦再累也只为心中的那个信仰。加油!



关键字:会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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