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
情况一:若企业在开票时仅记载其出售的正品名称,未体现赠品的信息。从账务处理中也仅记载正品收入、本钱,不体现赠送产品的情况,企业需求依照“视同出售”来交纳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 若企业仅在备注栏中注明扣头信息的,也依照“视同出售”处理。同时,需求留意的是,扣头额另开发票不得从出售额中扣减扣头额。
情况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的相关规定,若企业按照以上方式在,在开具发票时分别标明主商品、赠品及折扣额,并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相关金额的,其销售价格隐含在销售商品总价之中,可视为捆绑销售或者实物折扣,不再适用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有关无偿赠送视同销售的相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销售收入。
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企业在出售产品(产品)和供给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归于下列景象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①企业通过价格扣头、折让方法向个人出售产品(产品)和供给服务; ②企业在向个人出售产品(产品)和供给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许购话费赠手机等;③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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