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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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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于:2023-03-19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第三条规定,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娱乐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2019年4月3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至2024年底对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减半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并授权各省(区、市)在50%幅度内对地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减征此项收费。(财税〔2019〕46号)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本市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沪财税〔2019〕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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