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于:2022-11-11
一、征税范围
销售或者进口的货物。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进口货物。
二、视同销售
1.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2.视同销售应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