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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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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

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主要包括领取营业执照后的设立登记、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后的变更登记、依法申请停业、复业登记、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注销登记等。

在各类税务登记管理中,纳税人应该根据税务机关规定分别提交相关资料,及时办理。同时,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

纳税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从事生产、经营的,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此外,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

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

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应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

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将责令限期更改,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规定数额内的罚款。

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

纳税人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申报,报送纳税申报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根据需要要求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按时扣缴税款的义务

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未按规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之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如纳税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的义务。

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

纳税人有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的义务,应主动配合税务机关按法定程序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的向税务机关反应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执行财务制度的情况,并按有关规定提供报表和资料,不得隐瞒和弄虚作假,不能阻挠、刁难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

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

纳税人除通过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外,还应及时提供其他信息。如有歇业、经营情况变化、遭受各种灾害等特殊情况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说明,以便税务机关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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