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房屋买卖;
房屋赠与;
房屋交换。
三、税率
契税税率为3%-5%。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税率为3%。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3%税率减半征收契税。
四、计税依据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五、纳税地点
契税在土地、房屋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