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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的税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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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资、薪金所得

1.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的项目包括:(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3.对雇员免收差旅费、旅游费: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对非雇员免收差旅费、旅游费: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

(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

1.“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2.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营运取得的收入。

(三)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1.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后,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论其分配方式如何:先缴纳企业所得税,然后承包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报酬的所得(共29项)。

(五)稿酬所得

1.作者去世后,财产继承人取得的遗作稿酬,也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报纸、杂志、出版等单位的职员在本单位的刊物上发表作品、出版图书取得所得征税问题。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1.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的所得;对于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属于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所得,故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取得特许权的经济赔偿收入,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3.编剧从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1.个人取得的财产转租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范围。

2.个人购买者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将购买的商店无偿提供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出租使用。对购买者个人少支出的购房价款,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九)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票、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1.股票转让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出售自有住房

(十)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除上述列举的各项个人应税所得外,其他确有必要征税的个人所得,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上述内容中论述了个人所得税的11个税目,同时,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代扣代缴;二是自行纳税申报。此外,一些地方为了提高征管效率,方便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对个别应税所得项目,采取了委托代征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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