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
应纳税所得额=各项收入-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或扣除金额
我国个人所得税采取分项确定、分类扣除,根据其所得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定额、定率和会计核算三种扣除办法。
十一类应税所得 |
费用扣除方法 |
(1)工资、薪金所得 |
1.定额扣除 |
(1)稿酬所得;(2)特许权使用费所得;(3)劳务报酬所得(4)财产租赁所得 |
2. 定额或定率扣除(每次800元或20%) |
(1)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
3. 会计核算 |
(1)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2)偶然所得; (3)其他所得 |
4.无费用扣除 |
(二)、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公益性捐赠
1.个人的公益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2.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以下公益性事业的捐赠,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1)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红十字事业、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等四项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2)个人通过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准予在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3.对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研究开发经费的捐赠
个人或个体工商户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对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资助的,可以全额在下月(工资、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计征的所得)或当年(按年计征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