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于:2018-02-01
教育费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附加费。 作用是发展地方性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为3%。教育费附加征收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的精神,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三税”(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的3%。
颁布背景
1984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开征了农村教育事业经费附加。1985年,中共中央做出了《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国家增拨教育经费的同时,开辟多种渠道筹措经费。为此,国务院于1986年4月28日颁布了《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并于同年7月1日开征。
纳费人
征费范围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已取消)的征收范围相同。
计算公示
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3%
其他规定
1、教育费附加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也可委托国家税务局征收。
2、纳费人不按规定期限缴纳教育费附加,需处以滞纳金和罚款的,由县、市人民政府规定。
3、海关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