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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络   时间:2021-01-30   浏览:3958

案情简介

2017年2月27日,原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海淀稽查局”)根据原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处发出的《关于税收违法案件疑点信息推送的函》及该局票证管理中心出具的虚假发票证明,对北京中广群星公关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广群星公司)立案调查。

经调查认定,中广群星公司于2009年至2010年取得的37张《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为虚假发票,共计金额为133943086元,中广群星公司将此费用已在2009至2010年度所得税前扣除。

2017年5月10日,海淀稽查局向中广群星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认为其取得的发票不符合规定,应当改正,限中广群星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前纠正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中广群星公司不服海淀稽查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向海淀国税提起行政复议,海淀国税维持了被诉责改通知,中广群星公司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同样维持了责改通知和复议决定,中广群星公司提起上诉,上诉法院同样维持了一审的判决。

案例点评

本案中,中广群星公司极力证明虽然取得的发票是虚假的发票,但是确实发生了支出,但是法院认为企业扣除支出所依据的发票应当符合发票管理的相应规定,而中广群星公司取得的发票已经被证明为虚假发票,不符合发票管理的相应规定,因此不能税前扣除。本案中无论是税务机关还是法院都认为发票是企业税前扣除的唯一凭证,所以中广群星公司不能根据上述37张虚假发票进行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7月1日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规定了税前扣除凭证主要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企业在境内发生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则企业支出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如果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企业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同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对收款凭证也规定了具体的要求,另外《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也对外部凭证的适用情形做了相关的规定。

因此,企业在发生经营业务时不仅自身要严格规范发票取得制度,更要重视其他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作为备用税前扣除资料,以免日后发生税务争议。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就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凭证进行了明确规定。在此之前,税务机关更多的是通过《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及国税总局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来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