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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中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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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中性原则包含两个最基本的含义:一是国家征税使社会所付出的代价以税款为限,尽可能不给纳税人或社会带来其他的额外损失或负担;二是国家征税应避免对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干扰,特别是不能使税收成为超越市场机制而成为资源配置的决定因素。

来源

税收中性思想最早见于英国古典经济学派的税收理论。它的代表人物A.斯密主张把税收职能限制在满足国家公共经费需要的范围内。经济学家D.李嘉图认为,一切赋税都有害于社会再生产,反对税收对市场机制的干预。19世纪末,新古典经济学派代表英国的A.马歇尔基于“均衡价格理论”,认为国家课税会在不同程度上影响资源有效配置,产生税收超额负担,提出凡是影响价格均衡的税收都是“非中性”的,只有符合中性原则的税收才能保持均衡价格。西方经济学家的税收中性原则是以完全的市场自由经济为背景的。从实践看,20世纪50年代前,没有一个国家真正实行过税收中性原则。1954年以后,欧洲经济共同体相继推行税率比较单一的增值税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税收中性原则。有些学者还主张税收对本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也应保持中性,不应厚此薄彼。这样才能促使资本在国际上自由地最有效地流动。按照这种理论,一国政府不应当对引进外资采取减免税措施,税收饶让也缺乏存在的客观依据。在当代,国家调节经济的职能扩大,课税都会自觉或不自觉地、或多或少地影响经济生活。要求一国的税制都按照中性原则建立是困难的。

内容

1、国家征税使社会所付出的代价应该以征税数额为限,不能让纳税人或社会承担额外的负担或损失;

2、市场信号不因征税而扭曲,市场资源配置作用不为征税所干扰;

3、特别是税收不能超越市场而成为左右经济市场主体经济决策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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