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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完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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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于:2023-03-12

关税完税价格是进口货物以进口货物运达我国输入地点的到岸价格,出口货物以海关审核确定的货物售与国外的离岸价格、扣除出口税,作为完税价格。完税价格是用来计算关税的一个计税依据,分为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和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进口关税完税计算公式: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CIF=FOB+运费+保险费; CIF=(FOB+运费)/(1-保险费率)

注释:从价计征的进口关税应征税额=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即CIF)×进口从价关税税率; 进口货物的保险费无法确定或者未实际发生,海关应当按照"货价加运费"两者总额的0.3%计算保险费。

进口货物的下列费用应当计入完税价格:(1)由买方负担的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2)由买方负担的在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时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的费用;(3)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费用和包装劳务费用;(4)与该货物的生产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料件、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类似货物的价款,以及在境外开发、设计等相关服务的费用;(5)作为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买方必须支付的、与该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6)卖方直接或者间接从买方获得的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者使用的收益。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的计算公式:

公式一: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离岸价格(FOB中国境内口岸)-出口关税;

公式二: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FOB中国境内口岸)/(1+出口关税税率);

公式一只是说明"出口货物完税价格"," 离岸价格(FOB中国境内口岸)"和"出口关税"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在实际计算中并无多大用处,实际计算中常用公式二。

注释: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1)货物的货价; (2)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 (3)保险费。如果在其中包含了出口关税税额的,则应当予以扣除。当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不能确定时,关税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估定。

不应计入完税价格的项目:

1.厂房、机械或者设备等货物进口后发生的建设、安装、装配、维修或者技术援助费用,但是保修费用除外;

2.进口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3.进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及其他国内税;

4.为在境内复制进口货物而支付的费用;

5.境内外技术培训及境外考察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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