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于:2023-05-13
烟叶税的计税依据是烟叶收购金额:
收购金额=收购价款×(1+10%)
税率为20%
应纳税额=烟叶收购金额×税率
注:纳税人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包括纳税人支付给烟叶生产销售单位和个人的烟叶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其中,价外补贴统一按烟叶收购价款的10%计算。
烟叶收购单位收购烟叶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现金形式直接补贴给烟农的;如果收购单位是以非现金形式支付或是支付给非烟农的,收购单位支付的价外补贴都不得计入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价外补贴属于价格政策,可以计入增值税进项,就是说增值税最终由消费者承担,而不是收购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烟叶税计税依据的通知》(财税〔2018〕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