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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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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所称会计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连续12个月销售额:工业企业达50万、商贸企业达80万、现代服务业达500万

资格条件:(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特殊划分标准:(1)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2)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3)从2002年1月1日起,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规定标准,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

一般纳税人认定

(1)新开业的纳税人,可在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税务机关对有固定经营场所、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账簿提供准确纳税资料的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2)已开业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
①主动申请认定:在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申报期(月份或季度)结束后40日(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②被动通知认定: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已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3)可做“一般”或“小规模”选择性认定的纳税人,即使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也须申请“认定”或“不认定”,并得到“认定”或“不认定”批准。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

“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批发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有关批发业的行业划分方法界定。
“其他一般纳税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
(一)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骗取出口退税的;
(三)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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