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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收入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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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我国的税收分别由税务、财政、海关等系统负责征收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有:增值税,消费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金融、保险企业缴纳的营业税中按照提高3%税率征收的部分,中央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资源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的所得税,证券交易印花税,中央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 

  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项目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包括上述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部分)。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缴纳了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契税,屠宰税,筵席税,农业税、牧业税及其他地方附加,地方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 

  为了加强税收管理,降低征收成本,避免工作交叉,简化征收手续,方便纳税人,在某些情况下,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可以相互委托对方代征某些税收。 

  在大部分地区,农业税、牧业税及其地方附加,契税,耕地占用税,现由地方财政部门征收和管理。 

  海关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有:关税,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此外,负责代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目前中国的税收收入分为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地方政府固定收入、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享收入。 

  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包括:国内消费税,关税,海关代征增值税、消费税。 

  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契税,屠宰税,筵席税,农业税,牧业税及其地方附加。 

  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包括: 

  国内增值税:中央政府分享75%,地方政府分享25%。 

  营业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和金融保险业提高3%税率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企业所得税:中央企业、地方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缴纳的部分,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外资银行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城市维护建设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印花税:股票交易印花税收入的88%归中央政府,其余12%和其他印花税收入归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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