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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缴纳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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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应当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征收方式缴纳税款。

  一、自核自缴

  生产经营规模较大,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准确,一贯依法纳税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企业依照税法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款,自行填写、审核纳税申报表,自行填写税收缴款书,到开户银行解缴应纳税款,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纳税资料和财务会计报表。

  二、申报核实缴纳

  生产经营正常,财务制度基本健全,帐册、凭证完整,会计核算较准确的企业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款,自行填写纳税申报表,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纳税资料和财务会计报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填开税收缴款书,纳税人按规定期限到开户银行缴纳税款。

  三、申报查定缴纳

  即财务制度不够健全,帐簿凭证不完备的固定业户,应当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提供其生产能力、原材料、能源消耗情况及生产经营情况等,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测定或实地查验后,填开税收缴款书或者完税证,纳税人按规定期限到开户银行或者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四、定额申报缴纳

  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确无建帐能力或者帐证不健全,不能提供准确纳税资料的固定业户,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营业(销售)额和征收率,按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纳税人实际营业(销售)额与核定额相比升降幅度在20%以内的,仍按核定营业(销售)额计算申报缴纳税款;对当期实际营业(销售)额上升幅度超过20%的,按当期实际营业(销售)额计算申报缴纳税款;当期实际营业(销售)额下降幅度超过20%的,当期仍按核定营业(销售)额计算申报缴纳税款,经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后,其多缴税款可在下期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需要调整定额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升或调降定额。但是对定额的调整规定不适用实行起点定额或保本定额缴纳税款的个体工商户。

  五、转账缴纳

  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根据税务机关填制的缴款书通过开户银行转帐缴纳税款的方式。

  六、银税一体化缴纳

  税务机关在税款征收工作中利用现代计算机网络技术,与有关银行、国库联网后,进行纳税人应纳税款的划解,以方便和简化纳税人的缴税手续,提高税款划解的效率。该征税方法具体分为以下三类:

  1、预储帐户缴税

  是指是指纳税人在指定银行开设税款预储帐户,按期提前储入税款,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由税务机关通知银行直接划解税款的方式。其程序是:

  2、支票缴税

  支票缴税需在税务机关、银行、国库三家实现计算机联网后方可实施。该缴税方式不要求纳税人开立税款指定银行,只需纳税人在其任意资金帐户按期提前储入当期应纳税款,并在规定的期限将缴税支票交由税务机关通过国库用倒交换方式划解税款,纳税人不再到银行划款。

  3、税务、国库、银行联网实时缴税

  实时缴税需在税务机关、银行、国库三家实现计算机联网后方可实施。该缴税方式不要求纳税人开立税款指定银行帐户,只需纳税人在其任意资金帐户按期提前储入当期应纳税款,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由税务机关通过国库直接划解税款,纳税人不再到银行划款。

  七、现金缴纳

  是指纳税人用现金缴纳税款的一种方式。

  八、委托代征缴纳

  是委托代征单位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代征范围和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零散税款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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