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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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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于:2026-02-24

一、销售额免征

期间:2023年1月-2027年12月: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达到10万元(以季度为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达到30万元),免征增值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年第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年第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10号)

期间:2022年4月-2022年12月:阶段性全面免征 (不设限额)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5 号)

期间:2021年4月-2022年12月: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期间:2019年1月至2021年12月: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期间: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月销售额3万元以下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7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

期间:2016年1月至2017年12月:月销售额3万元以下

为继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推动创业就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继续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

文件依据:财税〔2015〕96号

期间:2014年10月至2015年12月:月销售额3万元以下

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注:包含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

文件依据:财税〔2014〕71号

期间:2013年1月至2014年9月:月销售额2万元以下

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

二、征收率优惠

期间:2026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

优惠:3%征收率减按1%征收

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同样,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10号)

期间: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

优惠:3%征收率减按1%征收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期间: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

优惠: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 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3 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24 号)

三、相关附加税费

期间:2023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

优惠:“六税两费”减半征收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期间: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

优惠:减征范围扩大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期间: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优惠:资源税等“六税两费”减征

各地可在50%幅度内减征(针对小规模纳税人)

文件依据:财税〔2019〕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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