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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的纳税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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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规定

1.生产环节

(1)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的,在销售时纳税。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视同销售,在移送使用时纳税。

2.委托加工环节

(1)委托加工的界定

委托加工,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或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进行加工。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而非委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征消费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征消费税。

(3)委托方是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4)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5)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6)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7)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8)受托方(提供加工劳务)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在计算增值税时,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不属于价外费用。

3.进口环节

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缴纳关税、进口消费税和进口增值税。

(二)特殊规定

1.零售环节

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的消费税在零售环节纳税。

2.批发环节

自2009年5月1日起,在卷烟的“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计征的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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