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搜:增值税  税收优惠
当前位置:首页 » 实务

浏览:1801  日期:2018-07-13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自2018年1月1日起废止。

【打印】  【关闭】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查看更多小型微利企业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