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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1454  日期:2019-02-1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

第二条: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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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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