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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1739  日期:2015-03-08


  问:参加组台(团)演出的演职员取得的报酬,由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演职员所在单位或发放演职员演出许可证的文化行政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的,由主办单位还是演职员所在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文化部关于印发<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171号第七条规定:参加组台(团)演出的演职员取得的报酬,由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演职员所在单位或发放演职员演出许可证的文化行政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的,经演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由演职员所在单位或者发放演职员许可证的文化行政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按实际支付给演职员个人的报酬代扣个人所得税,并在原单位所在地缴入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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