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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5089  日期:2019-10-08


【例题】某文化活动馆属于加计抵减行业,2019年10月不含税销售额为300万元,当月购买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票,不含税价为40万元,除此外无其他抵扣,上月增值税留抵6万元。

则当月应缴纳增值税6.8万元(300×6%-40×13%-6)

扣除加计抵扣,实际应缴纳增值税6.02万元(6.8-40×13%×15%)

其会计处理如下:

①取得收入:

借:银行存款    318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80000

②取得进项税:

借:库存商品    4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2000

   贷:银行存款               452000

③期末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680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68000

④次月缴纳: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68000

    贷:银行存款    60200

      其他收益    7800

注:按目前规定看,增值税加计抵减收益既不属于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也不属于免税收入,应当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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