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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4139  日期:2020-07-05


一、购买股票时:

从2008年9月19日起,对证券交易印花税政策进行了调整,印花税由双边征收改为单边征收,即只对卖出方(或继承、赠与A股、B股股权的出让方)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买入方(受让方)不再征税。税率仍保持1‰。

依据:依据国税发〔1997〕129号规定,凡是在上海、深圳证券登记公司集中托管的股票,在办理法人协议转让和个人继承、赠与等非交易转让时,其证券交易印花税统一由上海、深圳证券登记公司代扣代缴。

财税明电[2008]2号规定,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的出让方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征税。

二、转让股票时:

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即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依据:《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1998】61号):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营改增通知”及有关部门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免征增值税。股票属于有价证券的一种,所以,炒股不用交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4102开营1653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十二)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三、股票分红时: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本规定自2015年9月8日起施行。

依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股票持股时间超过一年,分红免税;股票持股一个月以上到一年之间,分红减半交税;股票持股一个月以内,分红全额交税。这个差异化纳税政策的目的也是鼓励大家做长线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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