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搜:增值税  税收优惠
当前位置:首页 » 实务

浏览:1006  日期:2022-09-1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2022年第7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 (章)后分别留存备查。”

【打印】  【关闭】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查看更多个人所得税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