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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778  日期:2023-07-0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有关规定,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因此,经过查验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无需加盖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大家可以放心使用,而且更加便捷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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