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搜:增值税  税收优惠
当前位置:首页 » 实务

浏览:728  日期:2023-11-1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行政区划变更的,自变更完成当月起适用新行政区划对应的城建税税率,纳税人在变更完成当月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按新税率申报缴纳。

第八条规定,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打印】  【关闭】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查看更多城市维护建设税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