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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721  日期:2024-07-14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收到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鉴别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别。

在伪造、变造现场以及买卖地、存放地查获的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真伪鉴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48号)第一条规定:“……执行中一般都是由发票监制税务机关负责发票真伪的鉴定。为了更好地开展相关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普通发票的真伪鉴定由鉴定受理税务机关负责;受理税务机关鉴定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定。

(二)在伪造、变造现场查获的假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负责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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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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