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使用纸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纳税人可以登录新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业务】-【发票申领】-【发票遗失、损毁报告】功能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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