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搜:增值税  税收优惠
当前位置:首页 » 实务

浏览:2719  日期:2015-06-21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打印】  【关闭】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查看更多行政处罚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