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营业税及附加、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由于甲每月营业收入仅为5000元,低于30000元,则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但如果甲不只有此一处住房出租,月租金收入高于30000元,则需要按照1.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及相关附加。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此,根据上述政策,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月应交房产税=5000×4%=200元。
(2)个人所得税
财产租赁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是个人所得税11个应税项目中比较特殊的,劳务报酬所得等其他项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税收入全额减除800元或者20%,不减除相关税费,但是财产租赁所得计算时,财产租赁收入减除规定费用和有关税、费外,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义务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不过,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六条关于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问题第(二)项规定,纳税义务人出租财产取得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征税时,除可依法减除规定费用和有关税、费外,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义务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因此,在本例中,应纳税所得额=(5000-5000×4%-修缮费用)×(1-20%)
另外,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第三条规定,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3)印花税
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