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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8278  日期:2015-12-02


    问题

    内地居民受雇于香港公司,在内地工作,并由香港公司发放薪酬。个人所得税应在内地缴纳还是在香港缴纳?

    解答

    《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 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四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说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说的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第五条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根据上述规定,内地居民虽然受雇于香港公司,但其在内地工作。取得香港公司支付的工资,仍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不属于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

    因此,内地居民应按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在境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且由于该所得不属于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即便在香港缴纳薪俸税,也不能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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