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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2094  日期:2016-03-1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 )第二条规定:根据有关工作部署,2015年10月1日要在全国全面推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改革。

    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时,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

    除以上情形外,其他税务登记按照原有法律制度执行。

    改革前核发的原税务登记证件在过渡期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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