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第十五条规定:“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
(一)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
(二)符合免税条件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但已征税的;
(三)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税的情形。
……
同时,第二十六条规定:“完税证明内容与原申报资料不一致时,纳税人可以到发证税务机关办理完税证明的更正。”
因此, 该情况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第十五条第(三)项的情形,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如缴纳人名称在原申报资料上无误,因税务机关原因将纳税人名称填写错误,可根据该文件第二十六条规定办理完税证明的更正,无需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