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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2806  日期:2016-11-06


    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取得的董事费、监事费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八条规定:“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因此,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取得的董事费、监事费,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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