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2016年75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申报口径的公告》,公告内容只有三句话,概括来说一句话:“挂账留抵税额”取消了!
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即财税〔2016〕36号文的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第二点“原增值税纳税人〔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其中“(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即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前没有发生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以下简称“营改增业务”),在发生营改增业务时,此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能用于抵扣营改增业务的销项税额(包括日后的营改增业务销项税额)。该部分留抵税额主要是企业纳入营改增试点之前购进货物及劳务取得的进项税额,故称为“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以下简称“挂账留抵税额”),只能从以后采取一般计税方法的“货物及劳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直至抵扣完毕。
随后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中第二点,其中第“(二十七)、(三十二)、(三十四)”条明确了“挂账”处理的操作,就是将“挂账留抵税额”从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 “一般项目”列“本月数”栏目全部“挂账”到右侧“本年累计”栏目上,利用第13、18、20栏的“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这几个闲置栏目进行计算,实现营改增业务的销项税额不得抵扣“挂账留抵税额”,“挂账留抵税额”只能按比例从“一般货物及劳务”的销项税额抵扣的政策功能。从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软件来看,申报软件设置了“挂账”处理功能,能自动根据“一般货物及劳务”和营改增业务的销项税额,分别抵扣“挂账留抵税额”和其他进项税额,准确计算应纳税额,为纳税人节省大量精力和时间。
“挂账留抵税额”的实行,纳税人实际上是几多欢喜几多愁。如果发生营改增业务当月,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一般货物及劳务”的应税销售额比营改增业务销售额大的,那“挂账留抵税额”还是可以从“一般货物及劳务”的销项税额抵扣绝大部分;而营改增业务的销项税额可以从当月取得的进项税额(注意,当月取得的进项税额包括当期购进货物及劳务取得的进项税额)中得到抵扣,因此对纳税人的税负略有影响。如果当月营改增业务销售额比较大,甚至比“一般货物及劳务”的应税销售额大,“挂账留抵税额”只能从中抵扣一部分,当月纳税人的税负增加;但随后企业一般会采取延后抵扣取得进项税额的办法,或者因营改增业务的不经常发生,从而加大“挂账留抵税额”的抵扣力度,使税负逐渐降低。一般的中小企业三五个月后“挂账留抵税额”会抵扣完讫。即使企业的“挂账留抵税额”比较大,也会不断消减,使得税负逐渐趋于正常。
但是,对于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出口企业一般纳税人来说,“挂账留抵税额”却可能是“哑巴吃黄连”的感觉。因为一旦发生营改增业务,之前累积的“期末留抵税额”必须全部“挂账”(这个数额可能巨大)。很多出口企业日常经营中内销销售额一般很少,因此“一般货物及劳务”的销项税额很小,甚至没有。这样无法将“挂账留抵税额”转化到“期末留抵税额”的“本月数”栏目,“本月数”几乎为零。“免抵退税”办法计算当月退税的一个重要依据是 “期末留抵税额”的“本月数”(注意,不是“本年累计”)。如果“期末留抵税额” 的“本月数”很少,甚至为零,则出口企业得到的退税很少,甚至无法得到退税。这个问题在出口货物占整体销售额大部分的生产出口企业中尤为突出。“挂账留抵税额”只能抵扣,不能退税的实质严重阻碍到这些生产出口企业的正常退税,削弱了国家对出口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增加出口企业的税收出负担,影响了出口企业的健康发展。
75号公告停止使用“挂账留抵税额”,并将之前余留的“挂账留抵税额”转化到 “期初留抵税额”“本月数”栏目上(出口企业最终转化到“期末留抵税额”“本月数”栏目上),彻底消除了“挂账留抵税额”对营改增纳税人的不良影响,使出口企业回归到正常的发展轨道上,使出口企业得到正常退税,极大降低了出口企业的税收出负担,同时免除出口企业发生营改增业务的后顾之忧,使国家对企业营改增税负只减不增的承诺“不挂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