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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1783  日期:2017-06-15


  很多企业都会涉及到经营租赁业务,对会计处理也比较熟悉,在会计上,对经营租赁租金收入是按照权责发生制来确认收入实现的。

  但是,在税法上确有不同。税法上,对于租金收入是按照合同约定在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来确认收入的实现。

  由此可知,税法在确认租金收入时,关键不是是否收取了款项,而是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只要到了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即使还未取得收入,税法上也要确认为当期收入,而不是按租金收入的相应归属期间分期计算收入。

  [经典案例]

  北京某企业于2015年8月1日起出租生产设备一台,合同约定:租期为2年,每月租金1000元,并于签订合同当月一次性支付设备租金24000元。

  会计处理:按照权责发生制,该企业2015年只确认租金收入5000元,2016年、2017年分别确认租金收入12000元、7000元。

  税法处理:税法上,在会计处理的基础上,在申报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时,需按照合同约定将2015年8月一次性收取的24000元租金,在2015年度全部确认为收入。

  因此,在各年度汇算清缴时需进行纳税调整,2015年度应调增所得19000元,2016年调减所得12000元,2013年调减所得7000元。

  [税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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