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申报缴纳增值税,征收率为3%,2017年7月取得提供服务收入含税销售额为20600元,8月提供餐饮服务收入为41200元,9月提供餐饮服务收入为30900元。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1. 7月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20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600
2. 8月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41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200
3. 9月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309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900
4. 2017年第三季度的销售额为90000元(20000+40000元+30000)元,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可以按规定免缴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700
贷:其他收益 2700
借:其他收益 2700
贷:本年利润 2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