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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岛地税   时间:2016-12-11   浏览:3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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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某运输设备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11月,注册资本为2500万美元。经营地址是胶州市云溪办事处西庄东村,登记注册类型为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经营范围是制造并销售各类冷藏、保温和其他运输设备及其备件,并提供上述产品相关的技术服务和维修。(以上范围需经许可经营的,须凭许可证经营)

  一、违法事实

  该单位2012年购买礼品并在年会上抽奖发放,金额192000.00元,未代扣个人所得税;支付本单位职工绩效考核奖金33300.00元,未代扣个人所得税。2013年购买礼品并在年会上抽奖发放,金额52000.00元,未代扣个人所得税;发放双薪及考核奖,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14年发放双薪及考核奖,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规定,该单位2012年应按“偶然所得”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38400.00元,按“工资薪金所得”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3225.00元;2013年应按“偶然所得”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10400.00元,按“工资薪金所得”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11761.31元;2014年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11339.47元。

  二、处理处罚决定

  (一)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对你单位应扣未扣的2012年个人所得税41625.00元、2013年个人所得税22161.31元及2014年个人所得税11339.47元,责令限期补扣补缴。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你单位应扣未扣2012年个人所得税41625.00元、2013年个人所得税22161.31元及2014年个人所得税11339.47元的行为,处以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为37562.89元。

  上述违法事实的处理、处罚意见,我局已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分别进行了送达。

  目前本案已执行完毕,执行方式为自动履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