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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长江日报   时间:2017-03-13   浏览:5087

  本月,一起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在武汉某区法院审理结案,该企业负责人在汉落网,连不知情的会计也被判刑3年。

  经查,该企业从事鞋业进出口贸易,法定代表人为张某。但其实际控制人为韩国人金某,负责日常生产经营及联系海外顾客,目前已去向不明。知情人透露,金某尚欠多家有业务往来的公司大笔债务。

  在市场购进生产鞋的材料时,供应商为降低成本,不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考虑到企业没有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出口后不能退税,为获得此部分税款,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此案被告人张某联同金某及企业其他负责人想到找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法。

  2013年,该企业通过中间人介绍认识了武汉生意人周某。周某名下注册有4家空头公司,名义上经营皮革生意,实际上以虚开增值税发票为主业。2013年11月至2014年间,该企业派遣会计刘某通过中间人钱某与这4家公司取得联系,该企业分别按开票金额的4.8%、0.2%支付给周某和钱某回扣费。

  钱某供述,为证明两家公司有皮革交易,山东这家企业将开票所需资金转账到其中一家皮革公司账户,再由该公司将资金转账到自己账户。拿到回扣费后,钱某将剩余资金转至其他两个同伙账户。他们以此方法构成表面上的资金流转,一方开票,一方付款。

  检方认为,山东企业的张某、刘某和武汉的周某、钱某等人,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案被告人、山东企业会计刘某供述,自己只是按照老板吩咐办理银行账户,并收取日常票据,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过程毫不知情。刘某辩护人、长江日报公益律师团律师、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隆万花、刘一芳律师认为,刘某不属直接责任人,主观恶性较小,在过程中没有犯罪所得,属初犯、偶犯,应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在量刑时考虑了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刘某获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