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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纳金计算器

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从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 · 自动判定起止时间、节假日顺延与适用加收率,完整展示计算过程与政策依据

万分之五 / 日起止时间自动判定法定节假日顺延2001 年前后分段加收计算过程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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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税款与期限信息

带 * 为必填
即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解缴)的税款本金,不含滞纳金本身。
法律、行政法规或税务机关确定的缴纳期限的最后一日,如月度增值税申报为次月 15 日。
以税款实际缴入国库(银行划款成功 / 解缴入库)之日为准;办理延期缴纳并经批准的,填写批准期限内实际缴纳日。
2001 年 5 月 1 日新《税收征管法》施行前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施行后改为万分之五。
💡 提示:顺延规则按标准 15 日申报期(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校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历年《关于明确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其他期限类型(如汇算清缴 5 个月、按次申报等)请以主管税务机关通知为准,也可取消勾选后手工计算。
计算结果 · 应加收滞纳金
¥ 0.00元
滞纳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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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加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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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缴合计(税款 + 滞纳金)
—
计算过程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七十五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三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4. 加收率沿革:2001 年 5 月 1 日修订施行的《税收征管法》将滞纳金加收率由千分之二调整为万分之五;滞纳期间跨越 2001 年 5 月 1 日的,此前段按千分之二、此后段按万分之五分段计算。

    5. 关于是否超过本金:《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税务机关实务口径(湖南、安徽等地 12366 答复):税收滞纳金本质上是税收征收行为,不属于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加处罚款及滞纳金”行为,不适用行政强制法,可以超过欠缴税款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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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见税种缴纳期限速查

    期限届满次日即为滞纳起算日
    税费种类缴纳期限主要依据
    增值税、消费税以 1 个月或 1 个季度为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3条、《消费税暂行条例》第14条
    企业所得税(预缴)分月或分季预缴,自月份或季度终了之日起 15 日内预缴《企业所得税法》第54条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终了之日起 5 个月内汇算清缴、结清税款(次年 5 月 31 日前)《企业所得税法》第54条
    个人所得税(扣缴)每月或每次代扣的税款,次月 15 日内缴入国库《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缴)次年 3 月 31 日前办理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法》
    印花税按季、按年计征的,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缴纳;按次计征的,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 15 日内《印花税法》第16条
    车辆购置税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法》第12条
    契税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法》第10条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具体期限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房产税暂行条例》第7条
    土地增值税按次或按期缴纳,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注: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 15 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当年通知(如税总办征科函〔2025〕64号)为准;期限最后一日为法定休假日的依法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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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见不予加收滞纳金的情形

    遇到下列情形无需按日万分之五加收
    情形依据与要点
    因税务机关责任致使未缴、少缴税款《税收征管法》第52条第1款:税务机关 3 年内可以要求补缴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
    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税收征管法》第31条、《实施细则》第42条:经省级税务局批准可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 3 个月);不予批准的,才自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追缴已抵扣税款国税函〔2007〕1240号:该情形不属于“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不适用第32条,不予加收滞纳金。
    追征期提示《税收征管法》第52条:因纳税人计算错误等失误少缴的,3 年内追征税款、滞纳金(特殊情况可延长至 5 年);偷税、抗税、骗税的,追征不受期限限制。
    免责声明:本工具按上述通用规则计算,结果仅供参考,不构成税务意见;具体征管中如遇税种特殊规定、特殊时期政策或地方口径差异,请以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准。
    节假日数据内置 2024—2026 年国务院办公厅部分节假日安排(含调休上班日);2027 年安排公布前,顺延仅按周末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