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从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 · 自动判定起止时间、节假日顺延与适用加收率,完整展示计算过程与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七十五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三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4. 加收率沿革:2001 年 5 月 1 日修订施行的《税收征管法》将滞纳金加收率由千分之二调整为万分之五;滞纳期间跨越 2001 年 5 月 1 日的,此前段按千分之二、此后段按万分之五分段计算。
5. 关于是否超过本金:《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税务机关实务口径(湖南、安徽等地 12366 答复):税收滞纳金本质上是税收征收行为,不属于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加处罚款及滞纳金”行为,不适用行政强制法,可以超过欠缴税款的金额。
| 税费种类 | 缴纳期限 | 主要依据 |
|---|---|---|
| 增值税、消费税 | 以 1 个月或 1 个季度为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 |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3条、《消费税暂行条例》第14条 |
| 企业所得税(预缴) | 分月或分季预缴,自月份或季度终了之日起 15 日内预缴 | 《企业所得税法》第54条 |
|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 年度终了之日起 5 个月内汇算清缴、结清税款(次年 5 月 31 日前) | 《企业所得税法》第54条 |
| 个人所得税(扣缴) | 每月或每次代扣的税款,次月 15 日内缴入国库 | 《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
|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缴) | 次年 3 月 31 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 《个人所得税法》 |
| 印花税 | 按季、按年计征的,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缴纳;按次计征的,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 15 日内 | 《印花税法》第16条 |
| 车辆购置税 | 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申报缴纳 | 《车辆购置税法》第12条 |
| 契税 | 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 | 《契税法》第10条 |
|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具体期限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7条 |
| 土地增值税 | 按次或按期缴纳,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 |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 情形 | 依据与要点 |
|---|---|
| 因税务机关责任致使未缴、少缴税款 | 《税收征管法》第52条第1款:税务机关 3 年内可以要求补缴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 |
| 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 | 《税收征管法》第31条、《实施细则》第42条:经省级税务局批准可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 3 个月);不予批准的,才自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
| 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追缴已抵扣税款 | 国税函〔2007〕1240号:该情形不属于“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不适用第32条,不予加收滞纳金。 |
| 追征期提示 | 《税收征管法》第52条:因纳税人计算错误等失误少缴的,3 年内追征税款、滞纳金(特殊情况可延长至 5 年);偷税、抗税、骗税的,追征不受期限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