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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计算器

按累计预扣预缴法计算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居民个人)

专项附加扣除

个人所得税计算结果

月工资收入 0 元
累计应纳税所得额 0 元
适用税率 0%
速算扣除数 0 元
累计应缴个税 0 元
本月应缴个税 0 元
税后月收入 0 元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工资薪金所得)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不超过36,000元3%0
2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10%2,520
3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20%16,920
4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25%31,920
5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30%52,920
6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35%85,920
7超过960,000元45%181,920

计算公式: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 累计收入 - 累计免税收入 - 累计减除费用 - 累计专项扣除 - 累计专项附加扣除 - 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 =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 预扣率 - 速算扣除数) - 累计减免税额 - 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本计算器假设本年度此前月份已预扣预缴税额为 0。计算结果仅供参考,实际以税务机关规定为准。

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计算器

按次计算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计算结果

劳务报酬收入:0 元
应纳税所得额:0 元
适用税率:0%
速算扣除数:0 元
应缴个人所得税:0 元
税后收入:0 元

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计算规则

  • 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
  • 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20%计算
  • 应纳税所得额 = 收入 - 减除费用

劳务报酬预扣预缴税率表

级数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预扣率 速算扣除数
1不超过20,000元20%0
2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30%2,000
3超过50,000元40%7,0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此处按预扣预缴环节计算;居民个人年度汇算清缴时劳务报酬并入综合所得计税,实际税负可能不同。计算结果仅供参考,实际以税务机关规定为准。

稿酬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器

按次计算稿酬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收入额减按 70% 计算,适用 20% 比例预扣率)

计算结果

稿酬收入:0 元
减除费用:0 元
应纳税所得额:0 元
收入额(减按70%):0 元
适用预扣率:20%
应预扣预缴税额:0 元
实际税负:0%
税后收入:0 元

稿酬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规则

  •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
  • 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20%计算
  • 应纳税所得额 = 收入 - 减除费用
  • 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即收入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70%(相当于减征30%)
  • 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预扣率,无速算扣除数;不同于劳务报酬的20%/30%/40%三级累进预扣率
  • 应预扣预缴税额 = 收入额 × 20%

稿酬所得减除费用与收入额计算表

每次收入 减除费用 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额(减按70%)
不超过4,000元800元收入 − 800元(收入 − 800元)× 70%
超过4,000元收入 × 20%收入 × 80%收入 × 56%

稿酬所得预扣率表

所得项目 收入额计算 预扣率 速算扣除数
稿酬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 70%20%0

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 = 每次收入 − 减除费用(≤4000元减800元,>4000元减20%)

收入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70%

应预扣预缴税额 = 收入额 × 20%

「每次收入」的界定: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第十一条。
本计算器为预扣预缴环节结果;居民个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稿酬所得收入额并入综合所得按3%—45%七级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计算结果仅供参考,实际以税务机关规定为准。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器

按次计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适用 20% 比例预扣率;与稿酬不同,收入额不减按 70%)

计算结果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0 元
减除费用:0 元
收入额(= 应纳税所得额):0 元
适用预扣率:20%
速算扣除数:0 元
应预扣预缴税额:0 元
实际税负:0%
税后收入:0 元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规则

  •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
  • 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20%计算
  • 收入额 = 收入 − 减除费用;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20%的比例预扣率,无速算扣除数
  • 与稿酬所得的关键区别:稿酬所得收入额减按70%计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收入额不减按70%,直接按减除费用后的余额全额适用20%

减除费用与收入额计算表

每次收入 减除费用 收入额(应纳税所得额) 应预扣预缴税额
不超过4,000元800元收入 − 800元(收入 − 800元)× 20%
超过4,000元收入 × 20%收入 × 80%收入 × 16%

劳务报酬 / 稿酬 / 特许权使用费预扣率对比表

所得项目 收入额计算 预扣率 速算扣除数
劳务报酬所得收入 − 减除费用20% / 30% / 40% 三级累进0 / 2,000 / 7,000
稿酬所得(收入 − 减除费用)× 70%20%0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收入 − 减除费用(不减按70%)20%0

计算公式:

收入额 = 每次收入 − 减除费用(≤4000元减800元,>4000元减20%)

应预扣预缴税额 = 收入额 × 20%

「每次收入」的界定: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第十一条。
本计算器为预扣预缴环节结果;居民个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并入综合所得按3%—45%七级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计算结果仅供参考,实际以税务机关规定为准。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器

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 比例税率(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红利按持股期限差别化征税)

计算结果

所得金额:0 元
所得情形:—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全额
应纳税所得额:0 元
适用税率:20%
应扣缴个人所得税:0 元
实际税负:0%
税后收入:0 元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规则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任何费用
  • 适用20%的比例税率,由支付方(扣缴义务人)按次或者按月代扣代缴
  • 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 上市公司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股息红利,按持股期限差别化征税(见下表)

上市公司(含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税率表

持股期限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税率 实际税负
1个月以内(含1个月)全额计入20%20%
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暂减按50%计入20%10%
超过1年暂免征收—0%
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从个人资金账户扣收。

常见免税 / 优惠情形

所得类型 征免规定 政策依据
储蓄存款利息自2008年10月9日起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2008〕132号
国债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13〕5号
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红利(持股超过1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2015〕101号

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 = 每次收入额 × 计入比例(一般所得为全额;上市公司股票按持股期限确定)

应扣缴个人所得税 = 应纳税所得额 × 2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2号)。
本计算器按单次所得计算,未考虑税收协定待遇、境外所得等特殊情形;铁路债券等特殊债券另有减按50%计税规定,请另行适用。计算结果仅供参考,实际以税务机关规定为准。

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器

以每次收入额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 比例税率(彩票中奖 1 万元以内、有奖发票 800 元以内暂免)

计算结果

所得金额:0 元
所得类型:—
暂免征收判定:否
公益捐赠扣除额:0 元
应纳税所得额:0 元
适用税率:20%
应扣缴个人所得税:0 元
实际税负:0%
税后收入:0 元

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规则

  • 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任何费用
  • 适用20%的比例税率,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 彩票中奖: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0,000元的暂免征收;超过10,000元的,按全额依20%税率征收
  • 有奖发票:单张发票奖金不超过800元(含)的暂免征收;超过800元的,全额征收
  •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在应纳税所得额30%的限额内扣除(符合规定情形的可全额扣除)

偶然所得的常见类型与征免

类型 计税口径 暂免标准
彩票中奖电脑彩票以同一人在同一期同一游戏中获得的全部奖金为一次;即开型彩票以一张彩票奖金为一次一次中奖收入 ≤ 10,000元
有奖发票奖金单张发票奖金为一次单张 ≤ 800元
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取得的报酬全额计入无
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全额计入;近亲属、抚养赡养义务人、法定继承等情形不征税符合财税〔2009〕78号第一条不征税
企业随机赠送礼品(含网络红包)全额计入;价格折扣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等除外无

免税的奖金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

计算公式:

公益捐赠扣除额 = min(捐赠额,收入额 × 30%)

应纳税所得额 = 收入额 − 公益捐赠扣除额

应扣缴个人所得税 = 应纳税所得额 × 2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 体育总局公告2024年第12号《关于彩票兑奖与适用税法有关口径的公告》,财税〔2007〕34号(有奖发票奖金),财税〔2009〕78号(无偿受赠房屋)。
「税后收入」为所得金额扣减应扣缴个人所得税后的余额,未扣减公益捐赠支出。计算结果仅供参考,实际以税务机关规定为准。